鄭赫南
  本報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鄭赫南)今天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下稱草案)加強了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的監督,並從破解“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出發對保障訴權、管轄等10個方面作出修改。據悉,此次修改為行政訴訟法1990年實施以來首次大修,草案條文數量由現行的75條增至99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受委員長會議委托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草案在現行行政訴訟法基礎上增加如下規定:一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存在再審法定情形的,應當提出抗訴。二是地方各級檢察院對同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存在再審法定情形的,可以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檢察院提出抗訴。三是地方各級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為破解行政訴訟“立案難”問題,草案規定:行政機關侵犯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納入受案範圍;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應當場予以登記,並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針對行政訴訟案件“審理難”問題,草案增加規定:高級法院可以確定若干基層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中級法院管轄。
  為化解行政訴訟中的“執行難”問題,草案新增規定: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情況予以公告;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  (原標題:擬加強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監督)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fioyabsap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